一、鍋爐用水應注意的問題
鍋爐用水根據其不同水質可分為原水、凈化水、軟化水、回水、補充水、循環水、給水、鍋水、排污水、取樣水和冷卻水等幾種,富通新能源生產銷售生物質鍋爐,生物質鍋爐主要燃燒木屑顆粒機、秸稈顆粒機壓制的生物質顆粒燃料。
原水也稱生水,是鍋爐的水源。原水可取自江河水、井水等天然水源或由城市自來水供水水網提供。
凈化水為原水經過沉淀、混凝和過濾等預處理過程后的水,這種水已經過除去水中的懸浮物和膠體的過程,可作為進一步對鍋爐用水進行軟化和除鹽過程的用水。
軟化水是在鍋爐外而進行軟化處理的水。這種水的鈣、鎂離子含量已大為降低,其總硬度已符合水質標準規定的要求。
回水是鍋爐輸出的蒸汽在其熱能利用后,經過冷卻而成的凝結水。這種凝結水通常回收再循環使用,因而稱為回水。
補充水是用于補充在鍋爐運行中因蒸發、排污、取樣等工況所消耗的水量。補充水必須進行軟化處理,應使其硬度改變達到水質標準規定的數值。
給水是直接進給鍋爐的水,通常由回水及補給水兩部分組成。
循環水為循環于熱水鍋爐采暖系統中的水。
鍋水指的是正在運行的鍋爐的鍋筒和汽水系統中循環流動的水。
排污水是一種為了保證鍋水質量,降低鍋水蒸濃的鹽水堿度和沉積物而有意排掉的一部分鍋水。
取樣水是為了對給水質量和鍋水質量進行化學監督而取用的供化學分析和化驗的水。
冷卻水是鍋爐運行中因需要將蒸汽冷卻而采用的水,一般為未經水處理的生水。
為了確保鍋爐的用水質量,防止因用水質量不合格而危及鍋爐的安全經濟運行,各鍋爐生產國家都制定了鍋爐水質標準。我國現行的鍋爐水質標準是1 985年批準的《低壓鍋爐水質標準》(GB157685)。此標準規定自1 986年9月1日實施,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2. 5Mpa的除直流鍋爐以外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熱水鍋爐,對于燃煤火管鍋爐,出口蒸汽壓力<=l.0Mpa.蒸發量<=2T/F1的水管,水管鍋爐應力求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也可只采用鍋內加藥處理,但此時需加強鍋爐用水的水質監測,以確保水質到達標準的規定值。其他類型蒸汽鍋爐應采用鍋外化學水處理方法進行水處理。
因此必須對天然水火原水進行一系列處理過程,使其達到鍋爐用水質量標準后才能作為鍋爐用水進給鍋爐。水質不達標引起過熱器管爆裂,誘發爆裂事故。
二、水處理的幾個步驟:
(一)除去懸浮物質和膠體物質
對天然水進行處理的第一步為除去水中所含的懸浮物質和膠體物質,以便為水的進一步軟化和除鹽創造良好的條件,稱之為水的預處理。分為水的混凝處理、水的沉淀或澄清處理、水的過濾處理。
(二)鍋爐用水的軟化處理
1、化學軟化處理法
2、磁場軟化處理法
3、離子交換軟化處理法
三種方法確保鍋爐水質達到標準,達到鍋爐不結垢或少結垢的目的。
(三)鍋爐用水的除鹽處理
在高壓以上的鍋爐中,由于蒸汽溶鹽能力增大,同時金屬腐蝕增強,因而需要對給水進行除鹽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方法:
1、熱力除鹽蒸餾法
2、化學除鹽離子交換法
3、隔膜分離技術除鹽
(四)鍋爐用水的除氧
水軟化后往往溶解有氧、氮和二氧化碳等氣體,其中二
氧化碳及氧的存在能引起給水系統和鍋爐本身的腐蝕,尤其以氧的腐蝕作用特別嚴重。根據氣體在水中的溶解特性,可以從三方面采取除氣(特別是除氧)措施,即:
1、將水加熱,減少其中氧的溶解度,使水中氧氣逸出;
2、將水面上空間中的氧氣排除,或轉變成其他氣體(如C02):
3、由于氧的性質很活潑,它能與很多非金屬與金屬直接化合成穩定的氧化物,使水中的溶解氧在進入鍋爐前就轉變為金屬或其他藥劑的穩定化合物而耗盡。其除氧的方法有:熱力除氧法:化學除氧法:解吸除氧法;除氧樹脂除氧和電化學除氧等方法。
(五)鍋內水處理
鍋內水處理是一種最簡單的水處理方法。只要定期向鍋
爐內投入適宜的水處理的藥劑,并保持排污便能使鍋水達到水質標準的要求。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鍋內加堿處理法
2、鍋內加加處理法
3、鍋內加復合防垢劑處理法
4、鍋內加合成有機防垢劑處理法
鑒此,確保鍋爐用水質量、節約能源、認真執行鍋爐水標準,對鍋爐安全運行意義非常重大,對此必須引起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高度重視,確保鍋爐用水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采取必要的措施來實施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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